东莞环保工程:为何大气污染防治法效果不尽如人意?
《大气污染防治法》自1987年颁布实施以来,在控制我国大气污染方面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气污染物组成发生了很大变化,由于当时对大气污染的严重性和发展趋势认识不足,加之近几年的新变化等,我国空气质量并没有因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出台和实施而获得相应的改善。
大气污染防治法效果为何不尽如人意?首先是立法目的、价值取向存在问题。据东莞环保专家介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条将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目的之一,这是导致相关法律制度设置失衡的直接原因,从而使得该法无法满足我国空气质量保护的需求。如果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诉求并列,每当遇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矛盾时,只会注重眼前经济利益而选择先污染、后治理之路,结果不仅加大治理成本,也会使环境污染不可逆转。其次,制度设置不完善,保障措施缺乏可操作性。该法只对“总量控制制度”的内容作了规定,而并没有切实可行的实施程序,如对排污企业履行总量控制的监督程序等没有规定;总量控制的区域是按照行政区域而非按照地理区域划分,这种划分不具有科学性,从而使“总量控制制度”根本不可能达到其设置的目的。再次,缺乏对燃料商的规制。除了尾气排放装置问题之外,移动污染物质排放源与其使用的燃料是密切相关的,如果所有机动车尾气排放装置能够达到排放标准的要求,却使用劣质的燃料,那么降低空气污染的最终目标将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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