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动真格,推进不力将通报
目前已有7个镇、园区完成高污染燃料单位及个人整治,但仍有部分镇街工作开展不尽如人意。市环保局表示,接下来将强化工作问责,对高污染燃料禁燃推进不力的镇街给予通报。
一、高污染燃料设施6月底前要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
从2014年起,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建成区和珠三角地区城市建成区均应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其他城市禁燃区面积应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60%以上;禁燃区内已建成的不符合要求的各类燃烧设施要在2014年底前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精神,推进东莞大气污染减排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东莞市于2013年12月27日印发了《关于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东府〔2013〕158号),明确莞城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虎门镇(除沙角电厂群)、长安镇、塘厦镇、东莞松山湖高新科技产业园区、东莞生态产业园区、长安滨海新区全辖区、虎门港产业园区部分区域以及其他镇街建成区(含中心区)以上的范围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简称禁燃区),面积约为1163.329平方公里。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其中,对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要求在2014年6月30日前依法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
二、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年底前消除
从7月份开始,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将进入执法阶段,各镇街、园区组织辖区内相关职能部门对使用高污染燃料单位或个人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下发行政命令;对涉及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作出行政处罚。届时,东莞将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命令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争取到今年底前基本消除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现象。
在强化问责方面,接下来,全市将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各镇街、园区要每月及时报送《禁燃区使用高污染燃料专项检查表》及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市环保局将建立每月通报制度,并从7月份开始执行(7月初通报截至6月30日的高污染燃料设备情况),对工作落实不到位、进度缓慢的镇街、园区,市环保将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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