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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危废领域短板,不能单靠司法
文章出处:本站 人气:174 发表时间:2019-06-12
自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颁布以来,各地通过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整治,推进危废集中处置利用设施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和安全处置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监管基础依然薄弱,少数产废企业及个人唯利是图,非法转移危险废物行为仍时有发生,特别是危险废物异地倾倒、非法转移加工处置,等各种违法行为居高不下,用司法手段打击只能治标不能治本。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必须深化危险废物领域改革,从根本上防范危险废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长期以来,我国消耗高、污染重的粗放型发展模式产生了大量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种类繁多、性质复杂。若处置方法不当,不仅对人类健康造成直接的危害,还会在土壤、水体、大气等自然环境中迁移、滞留、转化,污染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目前我国的危废年排放量在5000万左右,而我国危险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处置行业经历十几年的发展,在经验和技术上仍存在不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专家认为,必须深化危险废物领域改革,从根本上防范危险废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一、危废资质问题。不少企业反映这一门槛设置过高,高度垄断,一般企业即使有技术、有实力,也仍然很难获取。
二、危废价格问题。当前浙江的危废处置价格大约在2800~3300/吨,这个价格有没有压缩空间?之前有些案件中,一些企业倾倒危废一年多时间就能获利几千万元。危险废物处置成本过高,导致企业处置危废“不走正路走邪路”,难以合法处置、利用危废。
三、是危废处置能力问题。危废处置能力能否满足当前危废处置的实际需要,也亟待调查研究并加以解决。有资质的危废企业非法处置危废的现象也初见端倪,更让公众质疑危废的实际处置能力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消耗高、污染重的粗放型发展模式产生了大量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种类繁多、性质复杂。若处置方法不当,不仅对人类健康造成直接的危害,还会在土壤、水体、大气等自然环境中迁移、滞留、转化,污染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目前我国的危废年排放量在5000万左右,而我国危险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处置行业经历十几年的发展,在经验和技术上仍存在不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专家认为,必须深化危险废物领域改革,从根本上防范危险废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一、危废资质问题。不少企业反映这一门槛设置过高,高度垄断,一般企业即使有技术、有实力,也仍然很难获取。
二、危废价格问题。当前浙江的危废处置价格大约在2800~3300/吨,这个价格有没有压缩空间?之前有些案件中,一些企业倾倒危废一年多时间就能获利几千万元。危险废物处置成本过高,导致企业处置危废“不走正路走邪路”,难以合法处置、利用危废。
三、是危废处置能力问题。危废处置能力能否满足当前危废处置的实际需要,也亟待调查研究并加以解决。有资质的危废企业非法处置危废的现象也初见端倪,更让公众质疑危废的实际处置能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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