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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变套路,将从环评报告中剥离
文章出处:本站 人气:229 发表时间:2019-06-12
近年来,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时有发生,公众环境利益频受侵害,人们在事件发生后首先审视的是环评审批是否合法,进而总是追问公众参与是否存在瑕疵。12月6日,环保部发布新环评总纲,自2017 年1 月1 日起实施,明确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中,将公众参与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工作分离。
公众参与是环评审批的法定前置环节,建设项目落地之前的各项准入审核中仅有环保审批确立了公众参与制度。公众参与是向决策者表达意见、参与政府决策的唯一途径。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公众参与往往流于形式,技术规范的缺失导致公众参与乱象丛生,主要体现为信息披露不充分、征求民意不全面、交流沟通不顺畅、制约机制不到位等。环评是阻挡环境污染的第一道防线,公众参与是环评制度关键的一道法定程序,然而环评中的公众参与,走过场、假问卷、“被”参与等问题不绝于报端。
环保部正在对《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进行修订,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建设单位作为环评公众参与的唯一责任主体,将公众参与篇章从环评中独立出来,并不是取消公众参与,而是将公众参与篇章从环评中独立出来,与其平行;明确了建设单位作为环评公众参与的唯一责任主体,由其组织开展环评公众参与。
环评是回答项目在生态环境层面是否可行的技术工作,是一道客观题。公众参与是回答项目周边公众对项目建设的意愿的工作,是一道主观题。客观题容易判分,客观题和主观题放在一起就容易复杂化,不利判分。公众参与工作除了告知和征求意见外,往往更多的是和邻近居民的沟通、协商(包括事前和事后),过程较漫长。而将漫长的公参工作和短期的环评工作搅在一起,易模糊工作目标,影响环评审批效能。
公众参与分离后,环保部门在审批环评报告过程中,审批部门也会组织专家评审企业编制的公众参与意见,并对调查真伪、调查效果好坏,做判别和监督。公众参与从环评移出后,既可提高环评审批效率,又可明晰公众参与的责任主体,实际上强化了公众参与的实际效果。
公众参与是环评审批的法定前置环节,建设项目落地之前的各项准入审核中仅有环保审批确立了公众参与制度。公众参与是向决策者表达意见、参与政府决策的唯一途径。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公众参与往往流于形式,技术规范的缺失导致公众参与乱象丛生,主要体现为信息披露不充分、征求民意不全面、交流沟通不顺畅、制约机制不到位等。环评是阻挡环境污染的第一道防线,公众参与是环评制度关键的一道法定程序,然而环评中的公众参与,走过场、假问卷、“被”参与等问题不绝于报端。
环保部正在对《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进行修订,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建设单位作为环评公众参与的唯一责任主体,将公众参与篇章从环评中独立出来,并不是取消公众参与,而是将公众参与篇章从环评中独立出来,与其平行;明确了建设单位作为环评公众参与的唯一责任主体,由其组织开展环评公众参与。
环评是回答项目在生态环境层面是否可行的技术工作,是一道客观题。公众参与是回答项目周边公众对项目建设的意愿的工作,是一道主观题。客观题容易判分,客观题和主观题放在一起就容易复杂化,不利判分。公众参与工作除了告知和征求意见外,往往更多的是和邻近居民的沟通、协商(包括事前和事后),过程较漫长。而将漫长的公参工作和短期的环评工作搅在一起,易模糊工作目标,影响环评审批效能。
公众参与分离后,环保部门在审批环评报告过程中,审批部门也会组织专家评审企业编制的公众参与意见,并对调查真伪、调查效果好坏,做判别和监督。公众参与从环评移出后,既可提高环评审批效率,又可明晰公众参与的责任主体,实际上强化了公众参与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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