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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环保税是有效的监督还是增加负担?

文章出处:本站 人气:246 发表时间:2019-06-13


环保税在制度规定上总体保留了原排污费的制度框架和内容,但根据现实需要,在征收范围、税率和税收优惠等部分制度规定上,作出了一些改革和调整。

一是实际征收范围有所扩大。
   
    在征收范围和对象上,排污费与环保税从制度规定上都是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但实际上,环保税的范围有所扩大,因为在排污费的实际征收中,属于固体废物的工业固体废物在2005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后并没有征收,此次环保税对固体废物的明确征收实际上属于扩大了征税范围。同时,环保税法征求意见稿也考虑过扩大征收范围,如建筑施工噪声和其他污染物,但在后续立法过程中被取消。

二是明确了税率上限,适度调整了部分税额。

    在税率上,环保税的税率水平下限与2014年改革后的排污费制度是保持一致的。但在税率的上限方面,针对北京等部分地区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已经提高到最低标准的8~9倍的情况,将上限规定为10倍,并授权地方政府确定具体税率水平。同时,调整了冶炼渣、粉煤灰和炉渣等工业固废的税额,统一适用25元/吨的税额标准;将工业噪声调整为按每超标3分贝设定一档税额,并就低确定每档税额标准。此外,环保税取消了排污费中对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加倍征收规定。

三是统一制定了大气和水污染物低于标准排放的减税政策。

    在税收优惠上,对农业生产、流动污染源、达标排放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等免税规定,基本上都是原排污费的规定。对纳税人排放大气和水污染物低于排放标准一定比例给予减税的规定,实际上在北京和天津的排污费制度已有过类似规定,此次环保税将该规定统一扩展到全国范围。


随着环保税费性质的转变,环保税在征管上进行了较大的改革,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征管机构进行了重大调整。

    排污费的征管机构是环保部门,而环保税明确了税务机关为征管主体,承担环保税征管的主体责任,环保部门在征管分工协作中主要承担配合作用,履行对应税污染物监测管理、提供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和对税务机关提交复核申请出具意见等职责。征管机构的调整,意味着环保税相关征管程序等都要相应作出调整。

二是纳税人义务有较大变动。

    相对于过去排污费由环保部门核定征收而导致的缴费人权利与义务不明确等问题,环保税按照税收征管的基本要求,明确了纳税人自主如实申报纳税的义务,即“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同时,企业如有违反环保税法有关规定,将会承担法律责任。

开征环保税对企业负担的影响,主要取决于改革前后企业的名义负担(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与环保税的税率水平)和征管的变化。

一是企业名义负担的变化取决于地方对环保税具体税率水平的确定。

    按照税费改革的负担平移要求,环保税的税率下限与排污费的最低征收标准是一致的,因此名义负担的变动主要取决于地方根据授权所确定的环保税具体税率水平。

    如果各地区在环保税开征后所确定的具体税率水平选择与本地区调整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是一致的,那么各地区企业的名义负担是没有变化的。但考虑部分地区可能会在环保税开征后选择高于本地区原排污费的征收标准,这种情况下企业的负担将有所加重,具体加重程度与地方提高环保税具体税率水平的程度相关。

二是环保税的征管力度加强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实际负担。

    从征管后的实际负担来看,环保税费改革后,征管力度加强,过去企业在排污费征管中可能存在的协商收费和欠缴问题,将在税务机关征管下得以解决。

   同时,随着环保部门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监管的趋严,数据造假行为将会逐步减少,企业申报的排污量等数据也将更为真实可靠。因此,环保税相对于排污费的征收率将会提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实际负担。此外,原来没有缴纳排污费的一些企业,在环保税实施后可能被纳入征收范围,也会增加这部分企业的负担。

   如果环保税实施后,各地区继续选择与原排污费标准相同的税率水平,与环保税开征后的名义负担变动相比,因为征管所带来的征收率提高和纳税人数量增加等将可能成为影响企业负担的主要因素。但要强调的是,增加的环保税负担,相对于过去企业因征管不力等问题所获得的不合理负担减轻,也是企业应该承担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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