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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风险管理支撑体系不完善

文章出处:本站 人气:190 发表时间:2019-06-13


   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环境基准与环境标准是进行风险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参考。美国《国家推荐水质基准》包括水生生物基准和人体健康基准,并将健康风险评价方法作为制订人体健康基准的核心。迄今为止,我国仍缺乏一整套基于健康风险和生态风险的环境基准与标准体系,现用的环境质量标准部分以引用西方已有基准或标准为主,缺乏以生态和健康风险评估主导的本土化暴露和剂量效应研究。2015年,环保部颁布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草案,其中针对建设用地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填补了筛选值的缺失,表明国家已经开始重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的健康风险;但针对农用地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沿用了旧国标的农作物生态效应评估方法,仍未从生态风险和健康风险评估的角度制定标准。

   第一,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现有环境法律法规规定了环境风险管理的相关内容,如2015年的《环境保护法》提出了预防为主原则,对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应急和处置做出了规定,并提出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设有污染事故应对的条款;2016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初步纳入了风险管理的内容。但总体来看,现有环境法律法规中环境风险防控与管理的地位较低,相关条款仍然不够具体明晰,可操作性不高,长期慢性生态风险和健康风险防控还基本处于空白。此外还存在一些专项法律空白,例如缺乏环境责任、污染场地修复与再利用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化学品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的专项法律法规等。

   第二,环境风险管理技术指南与标准体系不完善。国外较为成熟的环境风险管理体系都有一系列技术性文件、准则或指南作为支撑。随着国家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的日趋重视,我国环境风险管理指南与导则体系日趋完善。《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 169—2004),是环境影响评价的专项导则。为推进高风险行业的环境风险评估,环保部自2010年起先后颁布了《氯碱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硫酸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试行)》和《粗铅冶炼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试行)》三类重点行业的环境风险评估指南,但其他行业则仍缺少相应指南。环保部在2014年颁布了《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表明我国开始建立基于风险的污染场地管理体系。日前,《化工园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方法》《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技术方法》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但总体上看,我国现有的指南或导则多依据现实需求制定,没有体现出系统性、层次性与针对性,缺乏顶层设计,尚不具备系统完整、涵盖风险全过程的环境风险评价与管理的技术导则与指南体系。

   第三,环境风险应急能力有待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范围广,危及社会稳定,因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在今后仍是我国环境风险管理的重点之一。目前我国环境风险应急能力薄弱,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不能确保事件影响降到最低。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建成了由国家、部门、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环境应急预案网络,基本形成了环境应急预案管理体系,但我国绝大部分环境应急预案缺乏环境风险评估基础,可操作性较低;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中,存在着跨部门、跨区域应急联动不足,信息共享和披露工作不到位,应急监测、预警、处理处置技术和设备水平不高等问题。

   第四,环境风险的系统化基础研究和科技支撑能力不足。目前我国的环境风险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对环境污染导致生态系统、人群健康损害的暴露途径、健康损害机理研究不足,缺乏本土化的生态毒理和人体健康暴露反应关系、公众环境风险感知,以及政策费用效益评估研究,无法为环境健康风险管理决策提供有效的理论依据和科学基础。

   基于公众可接受风险水平评估的环境风险管理标准是制定具体环境风险管理目标的重要依据。在这方面,我国已经有了初步的尝试,《污染场地风险评估导则》(HJ 25.3—2014)规定了单一污染物致癌风险可接受风险水平为10-6,非致癌风险的可接受风险商为1,为污染场地修复目标制定提供了依据,但该推荐指标主要参考美国的标准;在环保部2012年发布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附件三提供了不同风险水平及其可接受程度。总体来说,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环境风险管理标准体系,同时也缺乏我国本土化公众可接受风险水平评估的支撑。

   此外,我国环保科技和环保产业支撑能力仍处于较低水平,环境风险防控技术体系尚不完善,缺乏环境风险事前防范、事中应急、事后处置的全过程防控技术体系、关键技术和设备,相关环保产业落后,对环境风险防控和管理的科技支撑能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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