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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国家的全面环保税体系
文章出处:本站 人气:254 发表时间:2019-06-13
欧盟迄今已制定700多种与环境和资源保护有关的法律,以及有关环境质量标准的基本法令等。
目前,许多欧盟国家制定了对能源及其产品实行多重征税和差别征税的政策,拥有较全面的环保税体系。比如,丹麦、芬兰、瑞典等国,一般对能源及能源产品征收消费税、碳税、硫税等,对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实行差别收费。
丹麦于1992年首先对家庭征收碳税,1993年延用到工业部门。丹麦环境税的收入用来降低非工资劳动成本、补贴能源效率的投资,以及当企业与丹麦能源局达成能源效率协议时对这些能源密集型企业进行补贴。
芬兰于1990年率先宣布对各种燃料及电力征收碳税。这是全球第一个通过开征碳税来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国家。1997年11月开始,该国实施第二阶段的绿色税收改革,执行管制能源税,其目的在于配合政府将税赋由生产端移转至消费端的政策,并将此能源税收用来降低劳动所得等税赋。
瑞典对工业用电不收税,而对家庭用电要征收能税和碳税。
德国拥有世界最详细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联邦及各州的环境法律、法规有8000部,还实施了约400个欧盟的相关法规。
法国与环保相关的税种不少,涉及石油产品消费税、碳税、能源税、运输税、污染税和资源税等。自2008年以来,法国有超过40项的环保措施变成法律。
荷兰是征收环保税比较早的国家。1969年,荷兰对地表水污染征税,1995年荷兰财政部又特别成立了荷兰绿色委员会,其职责是提出实施绿色税制度的相关建议。目前,荷兰的环保税制度已相对完善,仅以环境保护为目标的税就已经细化为噪声污染税、垃圾污染税、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排污税、燃料税、钓鱼税等。
波兰作为同中国一样处于转型时期的发展中国家,从1970年开始设立环境税与资源税,其后又进行改革。除了污染税与自然资源税征收的广泛性外,波兰还通过特别环境基金将税收收入返还企业和市政当局的专款专用制度,且该制度的落实被认为是环境投资开支有大幅度增长的主要原因。
意大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已对电力消费、甲烷、无铅汽油等征收能源税,1993年陆续对柴油、天然气、无铅汽油、能源产品等征收货物税或矿物油税,1997年直接针对二氧化硫及温室气体排放征收。1999年通过融资法后,该国实行以环境为目的以能源为基础的绿色税收改革,是南欧第一个实施绿色税收改革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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