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质量标准与排放标准制定目的、依据含糊
只有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还无法控制污染源,还需要测量判断是否达到了标准的限值,这时环境监测就必须实施,而如何进行环境监测所涉及的技术问题,就是环境监测规范所要解决的。要进行环境监测少不了仪器及其操作程序,监测方法标准就应运而生。东莞环保专家介绍法律虽然授予了行政机关制定环境保护标准的职权,但是,这种授权还不完善,权责不对等,并没有明确规定制定这些标准的目的、原则、尺度准则和技术依据等规则性要求。
先看环境质量标准。除了明确将标准体制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外,法律从来没有规定制定该类标准的目的、原则、依据。因此,工作人员不免对环境质量标准的作用认识模糊。再看排放标准。除了法律提出“依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则和国家、地方两级标准外,设立排放标准的目的没有规定,标准制定依据含糊,宽严尺度判断难以操作。
从我国环境法律指导思想来看,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定位为环境目标比较合适,是一种立法目标性规范,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讨论确定标准限值就有共同语言,并且构建污染防治措施、制度等行为规范就有了一根主线和逻辑推导,环境质量标准是评价环境状况和保护环境的法律依据。因此,我们还应当加强环境质量标准的法律原则理论研究,在修订环境法律时无论是指导思想还是构建条款的技术层面,都应当将环境质量标准放到一个合适地位,并充实和完善环境质量标准的执行规范,甚至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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